Updated May 2025

引言
马来西亚市场外资准入及收购并购完全指南:通往东盟的并购门户
在全球化资本持续流动、产业链区域化重构的大背景下,马来西亚作为东南亚的战略枢纽国家,正日益成为跨境收购并购活动的焦点市场之一。凭借其政治稳定、法律体系健全、英语为主要商业语言,以及成熟的金融与资本市场基础设施,马来西亚市场不仅吸引外资设厂,也成为收购区域性资产与企业的平台国家。
尤其在后疫情复苏、绿色转型与数码化浪潮交织的当下,越来越多外国企业与投资基金,正通过在马来西亚收购方式快速进入马来西亚市场,获取市场份额、品牌、技术、土地与人才等关键资源。
2025年市场亮点
- 区域位置优越:连接中国、美国、欧洲、中东、日本、印度与整个东盟的物流与法律通道
- 外资友好政策:绝大多数行业可100%外资持股,审批流程日益透明化
- 法律制度完善:沿用英国普通法体系,产权保护机制成熟
- 并购活动上升:近年在科技、医疗、教育、酒店、种植、绿色能源等领域的并购交易频密
为什么需要这份指南?
本指南旨在为您在马来西亚投资提供一个全面、实务导向的入场路径图。
尽管马来西亚并购环境日益开放,但外资入场仍面临多层级审批制度、行业监管差异以及复杂的土地与产权法规交错。尤其涉及酒店、能源、金融、物流、教育、马来西亚房地产等“战略行业”时,审批流程可能触及:
- 国家级审批:经济策划单位(ECONOMY PLANNING UNIT)或等特定监管机关的审查外资持股审批,包括某些行业外资准入的股权限制或马来人土著股权配额要求
- 州级审批:土地局州属同意(STATE CONSENT)
- 市县级审批:地方政府的商业用途批准
第一章:并购的法律架构概览
1.1 马来西亚并购交易的法律基础
核心立法包括:
- 《2016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16)
管理公司设立、股份结构变动、董事责任、合并程序等; - 《2007年资本市场与服务法令》(Capital Markets and Services Act, CMSA)
涉及上市公司交易披露、收购要约、内幕交易、等资本市场交易的监管; - 《2010年竞争法》(Competition Act 2010)
控制滥用市场主导地位、并购导致垄断或反竞争影响时的审批; - 《国家土地法令1965》(National Land Code, NLC)
涉及土地转让、外国人持有权、州属同意机制; - 《民事法令1956》(Civil Law Act 1956)
为合同解释、赔偿原则、侵权责任等提供普通法框架。
1.2 主要监管机关
并购交易涉及多个监管机关的协调与审批,包括:
| 监管机关 | 角色说明 |
| 公司注册局 Companies Commission of Malaysia | 公司注册、股东变动申报、董事备案 |
| 证券委员会 Securities Commission Malaysia | 上市公司交易审批、私募基金结构、资本市场准入 |
| 国家银行 Bank Negara Malaysia | 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电子钱包平台的股权收购审批 |
| 经济策划单位 Economic Planning Unit | 外资并购超RM20M、或涉及土著利益稀释交易须获批 |
| 州属土地局 State Land Offices | 涉及不动产或土地权转移之交易,需获得“州同意”(State Consent) |
| 地方议会 | 商用物业之用途变更与营业执照审批 |
| 投资发展局 MIDA | 大额投资项目之制造业准证、税务奖励或特定行业准入评估 |
1.3 并购交易常见类型
| 类型 | 简述 |
| 股权收购 | 直接购买目标公司股份,继承其全部资产与负债,适用于控股权并购 |
| 资产收购 | 仅购入特定资产(如酒店、土地、品牌),风险可控但审批复杂 |
| 合资企业 | 外资与本地合作方设立新公司进行市场拓展或项目落地 |
| 反向收购 | 通过收购上市壳公司实现快速上市,适用于私营企业海外扩张 |
1.4 上市公司并购额外监管要求
若目标公司为上市公司,则需额外遵守:
- 马交所《主板上市规则》(Main Market Listing Requirements);
- 收购与合并规则(Malaysian Code on Take-Overs and Mergers);
- 须提交独立顾问意见与公告披露(Circular, Independent Advice Letter)。
任何触发强制全面收购要约(Mandatory General Offer, MGO)的股权变动,也必须经证券委员会审批。
第二章:外资准入制度与审批路径
2.1 大多数行业可100%外资进入
马来西亚长期以来对外资持开放态度,特别是在制造业、服务业、科技、医疗等领域,绝大多数行业允许外国投资者100%持股,无需本地合伙人或马来人土著股东(Bumiputera)。只要符合公司注册、资本金、合法营业范围及相关执照要求,外国投资者便可自由设立新公司或并购本地目标公司。
这为全球企业提供了便利的落地通道,也让马来西亚成为不少外资“进入东盟”的首选平台国。
2.2 少数“敏感行业”仍有外资股权限制
不过,仍有少数战略性、敏感性行业,出于国家利益、文化保护或经济结构平衡考虑,保留了对外资的股权限制或额外审批要求。
这些受限行业包括但不限于:
- 电信行业:
一般的网络服务(NSP)、网络基建(NFP) 或程式运营商(ASP)的统一类别牌照(CLASS LICENSE)是没有外资股权限制的。
特殊或大型的个体牌照(INDIVIDUAL LICENSE)的外资股权限制在49%以内,除非获得政府破例豁免外资股权限制,如STARLINK。
- 教育领域:
学院COLLEGE:外资最高持股49%,其中马来土著须占有30%
学院大学UNIVERSITY COLLEGE:外资最高持股51%
国际学校及大学:没有外资股权限制
- 物流与货运:
货运代理服务、快递服务:外资持股最高49%,需保留30%股权予土著持有方
港口船务代理、集装箱卡车运输服务:需保留30%股权予土著持有方
第三/四/五方物流、冷链物流、非船舶营运、仓储服务:没有限制
- 房地产开发:最高70%外资持股
- 酒店:
4/5星级:没有外资持股限制
3星级:外资持股最高70%
1/2星级:外资不可持股
- 油气业、银行、保险与金融服务:虽不一概限制外资持股,但凡涉及控股或重大持股,必须经国家银行(BNM)详细审批,且须通过资格审查。
- 门市服务、零售、批发和贸易:
店面小于3,000平方公尺的小型超市或便利店,外资不得持股。
其他的大型超市、零售专门店或专卖店(只售卖单一类型产品或单一类型服务)和餐厅则没有限制外资。
2.3 最低实缴资本要求(Paid-Up Capital)
除行业限制外,外资公司也需满足不同领域所设定的最低实缴资本要求。这项要求既是衡量投资者实力的标准,也作为部分执照或许可证的申请前置条件。
以下为常见门槛:
- 一般服务类公司:若为外资100%持股,通常需至少RM500,000的实缴资本才能注册成立,尤其是在申请雇佣外籍员工时经常被要求出示资金证明。
- 门市服务、零售、批发及贸易:外资资本最低RM1,000,000.00
- 制造业企业:若通过MIDA(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注册并申请投资激励(如税务豁免),实缴资本需至少RM2,500,000。
- 物流公司(特别是海运与空运代理):外资最低资本为RM500,000,并需设有土著持股结构。
- 教育机构:设立大学学院外资资本不可低于RM1,000,000。
- 建筑或工程承包:外资资本最低RM750,000.00,每项工程须缴0.125%的税赋。
2.4 购置住宅,商业产业,工业产业或农业用地的资格和条件
有关外资在马来西亚购买住宅,商业产业,工业产业或农业用地的资格和条件,请参考本律所文章: 中外资完全指南:外国人在马来西亚购买房产 | L Y Lu & Co
2.5 收购股份比例
收购方在考虑收购股份比例时,需要考虑下列几个要素:
一般决议(超过50%):马来西亚《公司法》规定公司所有的例常决议交由公司董事部决策,而公司股东则可控制董事局的委任和开除。公司董事部和股东会议,采取大多数票投票制。也就是说,收购方需要控制超过50%的股份才能有效地控制公司。
特别决议(至少75%):某些重要公司行为必须得到至少75%持投票权的公司股东的批准才能生效。这些需要特别决议的事项为:
(1)更改公司名称;
(2)修改公司章程;
(3)减少公司股本,整合公司股票或改变某一类别股份的权利;
(4)上市或私有化;
(5)售卖公司主要资产;或
(6)启动股东自愿清盘
第三章:收购前尽职调查与合规风险
3.1 财务尽职调查
目的:确认目标企业的财务真实状况、税务合规情况与潜在负债
主要审查要素:
- 最近三至五年的审计报告与管理账目
- 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与现金流健康状况
- 是否存在隐藏负债或担保责任
- 未申报收入、关联方交易
- 企业是否有税务拖欠、未申报、逃税历史
- 企业是否享有税务激励或资本津贴,以及是否能转让给新买家
常见风险点:
- 利用空壳做账掩盖实际营运亏损
- 被税务局抽查尚未结案
- 土地/物业转让未申报土地盈利税,潜在补税风险
3.2 法律尽职调查
目的:核查目标公司的法律风险、合规性、合同稳定性与潜在诉讼
主要审查要素:
- 公司注册资料与股东结构(确保无隐藏股东)
- 当前或过往的诉讼记录、仲裁纠纷、劳动纠纷
- 核查所有重大合同(客户、供应商、租约、管理协议、特许经营)
- 员工聘用与薪资合规(退休金、社保、失业保险、合约工合规性)
- 产业执照、营业执照、行业许可是否齐全有效
- 土地或房地产的权属合法性、是否有地役权或限制条件
- 知识产权登记情况(商标、专利、软件等)
常见风险点:
- 高管、雇员曾涉诉未结案
- 许可证属原董事个人名下,不具可转让性
- 公司名下土地实为马来保留地或农业用途地,不适用于商业运营
- 进行背景调查,检查股东/董事是否涉及刑事、破产或反洗钱纪录
3.3 商业尽职调查
目的:验证目标公司的商业模式、品牌声誉、客户关系与长期竞争力
主要审查要素:
- 企业与其客户的依赖度分析(是否过于依赖单一客户/供应链)
- 市场定位与竞争优势
- 关键人员稳定性,是否能“带走人”
- 与政府、官联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是否受 “关系公司”的人为影响
3.4 产业许可证与土地持有权审查
特别适用于涉及不动产、工厂、酒店、教育等行业的并购交易
必须确认:
- 所有相关产业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可由外资公司承继或重新申请;
- 商业用途是否与土地类别相符;
- 是否需转名、是否可续期、是否有限期或需缴更新费;
- 若交易为“股权收购”形式,是否会触发许可证无效或重审条款(例如:涉及控制权变更的自动失效条款)
3.5 企业合规历史与政府记录
在完成尽调前,还应取得以下记录并分析是否存在隐藏行政问题或黑名单风险:
- 从公司注册局及破产登记局调取企业的注册历史、年报、股东变更、罚款记录
- 是否曾被税务局、工业发展局、贸工部等政府机构调查或通报
- 是否出现在财政部黑名单或其他执法机构调查案件
3.6为什么法律尽职调查极度重要?
在马来西亚,大多数外资并购项目的“失败成本”往往不是来自财务错误判断,而是在交易的初期,买方忽略了法律层面细节,导致被骗入陷阱。
法律尽职调查不仅是“形式审查”,更是决定整个交易能否顺利交割,以及交易后能否稳定运营的“命门”之一。
几个关键原因如下:
- 避免因收购“空壳”或“问题公司”浪费时间与金钱。若未检查清楚,公司可能:
- 正在被诉讼或执行程序中;
- 核心资产如土地/执照并非合法持有;
- 合同无法转让,业务根本无法延续
- 防止“隐藏股东”与“暗牌债务”日后爆雷。有些公司表面干净,背后却藏有:
- 实际控制人未披露(通过人头或信托结构);
- 未在财务账中体现的赔偿协议或担保文件;
- “隐性员工” 或熟人公司吃回扣
- 节省中长期整合成本与风险处理费用
交易后若爆发法律问题,外资需投入数月甚至数年处理合规重整、员工赔偿、政府罚款、声誉修复甚至强制脱售等。这种“修复式并购”常常比原始交易还贵。 - 防范诈骗型交易与“内外勾结局”
马来西亚并非没有不良中介或关系网络。有些交易本身即为“局”,一旦你作为外资签约付款,便陷入当地法律陷阱,想退也退不了。
结论:
法律尽职调查不是延误交易的“障碍”,而是确保你不会在交易后“掉进井里”的保险网。前期多查一分,后期风险少十倍。凡大宗并购,不做法律尽责调查,就是拿投资人的钱去赌命。
第四章:并购流程与股份交割机制
在马来西亚,并购流程大致可分为:签约 → 完成先决条件→ 完成交割。
但实际操作中,还必须应对各种审批程序、土地权属交接、付款安排与政府许可等环节,若无妥善规划,很容易在“交割日”卡壳,甚至延误或失败。
4.1 条件先决
股权买卖协议包含条件先决。条件先决是指必须在交易完成前满足的事项,任何一项未达成,交易都无法交割。
常见条件先决包括:
- 买卖双方获得相关政府部门(包括海外直接投资备案或审批”ODI”);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交易;
- 合同中若涉及第三方同意(如房东、银行、客户),需事先取得;
- 完成尽职调查,且无重大发现或无待解决的重大诉讼或调查事件;
- 所有营业执照、土地批文、行业准证有效并可转让;
- 其他重要条件
建议操作:
- 明确列明谁负责完成哪项条件;
- 设定完成时间(LONG STOP DATE截止日);
- 写清若无法完成,可否延期、终止、或赔偿责任
4.2 完成前的价格计算机制
交易完成前,买卖双方通常会先估算一个价格,交割后再根据真实数据调整。这种机制主要有两种:
锁箱机制(Locked Box)
- 以过去一个时间点(比如2023年12月31日)作为估价基准;
- 之后不再做财务调整;
- 卖方需承诺在该日期之后没有抽资或滥用公司资金
交割账户机制
- 在交易完成时,根据最新账目(通常是交割日的管理账)来调整价格;
- 常见调整项目包括:现金余额、债务、营运资金;
- 买方一般先支付一笔“预估价”,交割后再根据实际账调整尾款
4.3 最终交割流程
完成日是指双方在满足所有条件后,正式完成付款与股权/资产移转的那一天
典型交割日流程包括:
- 卖方签署股份转让表格、辞任信、董事委任文件等;
- 移交公司章、公司印章、营业执照、土地地契原件等重要资料;
- 买方向第三方信托账户(Stakeholder)汇入款项;
- 双方律师根据“交割清单”逐项对交接内容做确认。
关键提示:
任何一项未交付,资金都不应放行;任何一个批准未拿到,股权就不应过户。
4.4 资金与文件托管机制
为了避免“款已付但地未过”、“股权转了批文还没拿到”等风险,马来西亚交易广泛采用托管人机制。托管人通常是双方共同指定的一家或两家律师事务所,分别持有收购价钱和交割文件。
其职责包括:
- 收到买方汇款后暂时托管,不提前放款;
- 只在收到所有文件、批文、政府通知后,才正式放行;
- 若双方争议,托管人不得擅自转账,必须根据合约条款处理;
- 可预留部分资金作为“尾款保留金”、“潜在索赔准备金”。
注意事项:
- 合同中必须写清:什么条件满足才可放款
本文作者:
卢律融律师(2002年起执业)
律融法律事务所创办人兼多家国际上市公司驻马分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独立董事。